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2426民初333号
原告:***,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北环城路2088号。
法定代表人:沙德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群,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敦化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翰章大街2062号。
法定代表人:张冬彬,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君,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雨泽,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敦化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产局)、宋雨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延边中院(2021)吉24民辖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建工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群,**,房产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君,宋雨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位被告连带赔偿房屋漏水损失22525.36元,鉴定费3000元,房租费10500元(租赁期间为2021年7月10日至2023年1月10日),交通费243元(去往延边中院交管辖异议申请书产生高铁票70元,两次往返安图开庭的高铁票78元,打车费95元,因为7月6日至敦化法院交起诉状、9月2日去立案、10月10日更改被告主体、12月10日开庭),邮寄鉴定申请书等产生邮寄费34元,装修完毕后搬回家的费用2000元,误工费2000元(2021年5月28日至2022年6月11日)合计为40302.36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8日,***所有的位于吉林省敦化市民主街劳鑫小区的房屋屋顶旧房改造工程由房产局发包,建工集团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施工队掀开屋顶长达一个月之久,恰逢雨季、楼顶漏水,致使房屋被泡,家具物品损坏、电器过水,老人居住无所,身体每况愈下,使***家庭的经济蒙受了重大损失。尤其是房产局作为工程发包方,施工监督方负有责任,理应规范落实施工方文明施工。综上,四位被告严重侵害了***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主持公道、判如所请。
建工集团辩称,建工集团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宋雨泽,损失由宋雨泽承担。
**辩称,**受雇于宋雨泽,每月工资1万元,工程合同由宋雨泽与建工集团签署,与**无关,请求驳回对**的诉请。
房产局辩称,1.敦化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是招投标项目,建工集团于2020年8月26日中标,答辩人作为招标人于2020年9月3日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工集团具备施工资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答辩人不具有过错。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5页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分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的房屋即使存在浸泡、物品损坏的情形,也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应当向答辩人主张权利。3.***主张交通费、误工费等无法律依据。综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宋雨泽辩称,劳鑫小区实际施工人是宋雨泽,在施工中造成***物品损坏,合法合理损失同意赔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的房屋位于吉林省敦化市劳鑫小区1号楼2单元7楼西侧。2021年4月份,敦化市人民政府进行老旧小区改造,建工集团中标案涉楼房改造工程。建工集团将案涉楼房工程分包给宋雨泽。宋雨泽雇佣**负责现场管理,宋雨泽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在楼顶防水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管理不善,楼顶没有及时处理,2021年4月30日,楼顶漏雨水,导致***家的房屋装修及物品受损,无法居住。***申请对室内装修及物品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吉林延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做出价格鉴证价格评估报告书,结论为:室内装修及物品损失为22525元。花费鉴定费3000元。***因屋顶漏水日渐发霉无法居住,***于2021年7月10日搬家租赁董书奎房屋居住,租赁至2023年1月10日。每年租金7000元,共支付房租费1050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宋雨泽在对***房屋所在的小区进行楼顶改造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水措施,导致楼顶漏雨水,造成***家房屋装修及物品受损,致使其无法及时居住,宋雨泽存在过错。建工集团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宋雨泽进行施工,亦存在过错,应与宋雨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宋雨泽系接受劳务一方,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即宋雨泽承担赔偿责任。房产局通过招投标手续合法发包,对本案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评析如下,1.室内装修及物品损失为22525元,鉴定程序及资质均合法,本院予以支持。2.鉴定费3000元,系案件审理需要而支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3.房租费10500元,***于房屋漏水之后接近三个月后返潮发霉而搬出租房居住,综合考量房屋漏水情况、老旧小区的现状、后期装修环保情况,本院酌情支持十六个月至2022年11月末即9333元。4.交通费243元,无明确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5.邮寄费34元,无明确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6.装修完毕后搬回家的费用2000元,系扩大的间接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7.误工费2000元,因鉴定的物品损失价值当中已包含有人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的合法损失为34858元(室内装修及物品损失为22525元+鉴定费3000元+房租费9333元)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宋雨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损失款3485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元(原告***预交525元,退还***121元),由原告***负担70元,被告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宋雨泽共同负担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调解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祝顺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雒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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