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赵淑珍、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2426民初920号 原告:赵淑珍,女,194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赵淑珍儿子),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 被告: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北环城路20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敦化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翰章大街2062号。 法定代表人:张冬彬,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赵淑珍与被告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建工公司)、**、敦化市房产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淑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敦化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敦化建工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淑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敦化建工公司、**、敦化市房产管理局、***赔偿赵淑珍房屋水毁部分损失25,113元;二、起诉费、鉴定费由敦化建工公司、**、敦化市房产管理局、***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8日,赵淑珍居住所有的位于民主街**小区的房屋屋顶被敦化市房产管理局的施工队掀开,长达一个月之久,房屋漏水,致使房屋被泡,家具物品损毁,老人居无住所,身体每况愈下,使赵淑珍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干扰了赵淑珍正常的家庭生活,给赵淑珍的家庭成员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在赵淑珍催促下,四被告多次到现场查看,百般抵赖,迟迟没有具体的赔偿行为。为此赵淑珍上访了州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均毫无进展。尤其是敦化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工程发包方,施工监督方负有领导责任。理应规范落实施工方文明施工细则,不能视群众生命财产于不顾,包庇保护野蛮施工队,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综上所述,四被告严重侵害了赵淑珍的合法权益,至今毫无悔意和诚意,故诉至法院,请贵院主持公道,判如所请。 敦化建工公司辩称,2020年敦化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项目是由敦化建工公司中标,本案涉及的**小区分包给了***,实际施工负责人也是***,如产生损失,赔偿等情况均由施工负责人***承担。 **辩称,**与***是雇佣关系,每月工资10,000元,负责管理老旧小区改造现场(**小区)。工程合同由***和敦化建工公司签署,与**无关。 敦化市房产管理局辩称,首先,敦化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是招投标项目,敦化建工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中标,答辩人作为招标人于2020年9月3日与敦化建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敦化建工公司具备施工资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答辩人不具有过错。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页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毗邻地带造成的分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赵淑珍的房屋即使存在浸泡、物品损坏的情形,也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应当向答辩人主张权利。最后赵淑珍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无法律依据。对于赵淑珍主张赔偿损失数额待举证时再发表质证意见。综上,赵淑珍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赵淑珍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辩称,是***施工中造成赵淑珍物品损坏,但是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赵淑珍的损失人民币70,000元整,起诉费,律师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实际损失是***造成的,与敦化建工公司及敦化市房产管理局没有任何关系,希望准许这两个单位退出,实际责任由***承担,***对房屋及物品受损情况价格不认可,损失发生的时候***予以补救,但是赵淑珍不配合造成损失越来越大,律师费、交通费、鉴定费***不认可,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基础。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赵淑珍的房屋位于吉林省敦化市**小区1号楼2**7楼701室。2021年4月份,敦化市人民政府进行老旧小区改造,敦化建工公司中标案涉楼房改造工程。敦化建工公司将案涉楼房工程分包给***。***雇佣**负责现场管理,***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在楼顶防水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管理不善,楼顶没有及时处理,2021年4月30日,楼顶漏雨水,导致赵淑珍家的房屋装修及物品受损,无法居住。赵淑珍申请对室内装修及物品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延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做出价格鉴证价格评估报告书,结论为:室内装修及物品损失为25,113元,花费鉴定费300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在对赵淑珍房屋所在的小区进行楼顶改造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水措施,导致楼顶漏雨水,造成赵淑珍家房屋装修及物品受损,***存在过错。敦化建工公司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进行施工,亦存在过错,应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系提供劳务的一方,***系接受劳务一方,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即***承担赔偿责任。敦化市房产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手续合法发包,对本案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赵淑珍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评析如下,1.室内装修及物品损失为25,113元,鉴定程序及资质均合法,本院予以支持。2.鉴定费3000元,系案件审理需要而支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赵淑珍的合法损失为28,113元(室内装修及物品损失为25,113元+鉴定费3000元)。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赵淑珍损失款28,113元; 二、驳回原告赵淑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调解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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