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五法执字第99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西泰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昆明东风之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西泰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东风之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西泰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昆明东风之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五法执字第9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 行 长 武云春
执 行 员 林 昆
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