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凤民初字第553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4月4日,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代理人冉东军、刘如良,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昆明东风之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735号。
法定代表人杨绍明,系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谢守昆,女,生于1970年5月19日,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昆明东风之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春山,云南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
原告***诉被告昆明东风之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24日、2014年3月14日、2014年3月18日、2014年6月12日四次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冉东军、刘如良、被告昆明东风之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守昆、赵春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有遗漏诉讼请求,原告经过考虑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待相关证据落实后再另行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其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因原告***经济困难向法院申请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批准,酌情收取3000.00元。
审判长 高金华
审判员 廖淑静
审判员 董碧富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