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东风之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东风之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魏建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921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东风之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绍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吉书,云南义城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魏建法,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4日,云南省保山市人,住保山市隆阳区。
申请执行人昆明东风之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建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临中民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魏建法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昆明东风之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于2017年6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昆明东风之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建法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经本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魏建法名下尾号为91590的银行卡有存款2027.37元,在网络账户上有1071.03元,本院已将该两笔共计3098.40元存款划至本院执行账户,查询到被执行人魏建法名下有云M×××**荣威牌和云M×××**北京现代牌二辆车辆,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委托保山市隆阳区法院对该二辆车进行查封。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魏建法列为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行为。本院约谈申请人昆明东风之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杨绍明),将执行情况告知杨绍明,杨绍明未能向本院提供魏建法的该二辆车下落和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杨绍明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云0921执恢1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源泉
审判员  谢明天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毕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