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921执7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东风之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生于***,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系昆明东风之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4日,云南省保山市人,住保山市隆阳区。
申请执行人昆明东风之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临中民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昆明东风之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建法无存款、无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被本院列为失信人员,申请执行人昆明东风之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临中字民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