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方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海门市方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华绿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12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方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正余镇新桥村二十六组。
法定代表人:陆宝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华绿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三余镇永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方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华绿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的(2017)苏0612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3469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42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含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2月12日、5月28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仅有少量存款,没有汽车。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账户(冻结期限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
3、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通过南通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未能找到被执行人。
6、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18年5月21日前往通州区光明村村委会、通州湾示范区三余便民服务中心等单位核实。申请执行人认为光明村苗木基地苗木系被执行人所有,但经调查核实,上述苗木基地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光明村与案外人浙江省仙居县花卉苗木协会组织(蔡思见)签署,且蔡思见已将上述苗木全部抵偿给光明村作为租金。故,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不属实。
7、本院于2018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兼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需要对本案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逾期不申请将承担相应后果。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东华
审 判 员  张仲实
代理审判员  杨 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顾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