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方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海门江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海门市方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846683民初6683254号
原告:海门江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45652892195),住所地海门市临江镇人民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茅馨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邻,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方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正余镇新桥村二十六组。
法定代表人:陆宝芳,执行董事。
原告海门江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方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海门江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江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江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5元,减半收取计1997.50元,由原告海门江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范刘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钟也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