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918号
原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拥军路3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祥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凤,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董事长。
原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受理,原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4元,减半收取3067元,财产保全费2132元,合计5199元,由原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