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2民初2562号
原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国,马国成,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
被告:西宁丝绸之路自驾车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三村君豪宾馆6楼。
法定代表人:郝刚,该公司董事。
原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丝绸之路自驾车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西宁丝绸之路自驾车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不在其注册登记地办公,且其他办公地址不明,原告亦不能提供其他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无法用其他方式进行送达,应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汪生伟
审判员 陈梦媛
审判员 罗 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