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49号
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凤凰汇中心北楼1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中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研创大厦16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钱江财富广场1幢1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