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49号 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凤凰汇中心北楼1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中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研创大厦16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钱江财富广场1幢1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