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6119号
原告(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申请执行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郓城捷通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郓城捷通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