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6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20000780270414F,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
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郓城捷通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71725MA3M9G3R5U,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郓城捷通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
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郓城捷通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
银行159250010400252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84443.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起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