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捷通轨道交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6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20000780270414F,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 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郓城捷通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71725MA3M9G3R5U,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郓城捷通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 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郓城捷通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 银行3705018175010000046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978444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起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