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粤7101行初1004号 原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0270414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番禺*************碁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3550561806W。 法定代表人:***,主任。 出庭负责人:***,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及解除行政协议一案,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的出庭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8月,经广州市番禺区发改局批准,被告于2019年9月进行招投标,经投标,原被告签订了三个标段的《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为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提供设计服务。案涉合同共涉及13个子项目,原告完成了其中11个子项目的初步设计,并且提交评审的5个子项目均通过专家评审。同年,番禺区水务局将上述13个子项目中的10个子项目列入“番禺区62条河涌管网完善及农村生活污水查缺补漏工程”项目(又称“大兵团作战”项目),其后叫停了原告正在进行的设计项目,并将原告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移交给“大兵团作战”项目的中标单位。剩余3个子项目中的2个子项目,被告与原告另行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直至起诉之日,设计费被告分文未付。2020年12月,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2021年9月,番禺区水务局出具了《关于解决大龙街道农村生活污水查漏补缺工程勘察等服务费的复函》,要求被告结算原告的设计费,但被告亦未与原告结算设计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因上述10个子项目已被被告移交给其他单位,剩余3个项目中的2个子项目原被告又已签订了新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案涉合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案涉合同。根据案涉合同6.4条的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15%的设计费作为定金,被告应于原告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15天内支付设计费至30%。自接到上级通知后,被告即停止了初设项目的评审,且原告多次催告无果,此情形下应视为对应的初设项目已通过评审。参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的设计费565259.13元。根据案涉合同8.5条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导致相对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对方为实现自身权利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评估费等)。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支出了律师费30000元,该费用符合广东省律师收费办法。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及三个标段的《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设计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565259.13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支付以565259.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的资金占有使用费;3.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自身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595259.13元)。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辩称,我方同意解除与原告就大龙街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设计(标段一、标段二、标段三)签订的三份《设计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无须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理由如下:原告诉请设计费涉及的9个项目的初步设计均因原告自身原因而未通过番禺区水务局审查、未取得批复,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根据2019年3月6日番禺区水务局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作实施计划及番禺区临河村居雨污分流改造计划》的通知(番水〔2019〕34号),被告于2019年7月份就案涉三个标段的设计工作挂网招标,番水〔2019〕34号文作为招标公告附件一并挂网公开。2019年8月,案涉13个项目取得立项批复。2019年9月,被告确定原告为案涉三个标段设计工作的中标单位,双方根据中标结果签订了案涉三份《设计合同》。合同第6.4.2条、第7.2.5条、第五条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支付设计费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9年9月24日全区水环境整治第二十四次联席会议议定,番禺区农村生活污水查漏补缺工程已列入水环境治理“大兵团作战”的项目由“大兵团作战”统一立项,各相关镇街不再单独立项。对于确定列入水环境治理“大兵团作战”且属2019年、2020年的农村生活污水查漏补缺项目,各相关镇街须于10月10日前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区水务局10月20日前完成审核。各相关镇街10月20日前将通过审核的施工图交给“番禺区62条河涌管网完善及农村生活污水查缺补漏工程”中标单位。参与前期勘察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各相关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阶段的服务工作后,由各相关镇街负责结算。2019年9月27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微信工作群“大龙街勘察设计沟通群”上催促原告的工作人员加急完成初设(含初设评审),要求在10月10日前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图方案需按照农污查缺补漏指引进行。2019年10月10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再次微信催促原告什么时候可以出初步设计。2019年10月11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微信告知原告“现大兵团已确定,如再不加快进度,难以保障费用支出”、“今天问过水务勘察费计取问题不大,主要是设计”,原告回复称“前面四条村已经完成图纸”,后续村会加紧设计进程等等。2019年10月12日,被告工作人员微信催促原告“重新定任务,1、下星期完成竹山、***、傍江东、新水坑初审(有方案的现发上来);2、完成茶东(重点)、傍江西、***设;3、剩余其他”,原告工作人员回复收到。2019年10月15日,原告将第一批评审的专家名单发上微信工作群,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初步设计文件电子版、纸质版现发给被告,被告再发给市局第三方,到时候会通知原告什么时候下来现场指导,然后根据第三方专家意见修改后才能过专家评审。2019年10月18日,原告为加快项目进度,增设设计人员。2019年10月21日,被告工作人员转达水环境整治第二十四次联席会议要求,再次强调项目进度原则上要10月20日前完成。2020年3月9日,“番禺区62条河涌管网完善及农村生活污水查缺补漏工程”的代建单位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关于尽快移交***村、傍江东村、新水坑村三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初设资料的函》,表示***村、傍江东村、新水坑村三个农污项目均未向区水务局提交按初设评审会专家意见修改的初设文本及图纸。2020年3月19日,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向番禺区水务局发出《关于复核“番禺区62条河涌管网完善及农村生活污水查缺补漏工程”由镇街移交农村生活污水查缺补漏设计成果的函》,梳理了截至2020年3月19日水务局与镇街移交的设计成果情况,其中被告辖区内的***村、傍江东村、新水坑村,根据《第三次例会会议纪要》的要求,由大龙街提交初步设计成果;根据《第八次例会会议纪要》的要求,在12月29日进行初步设计专家评审会;根据《第九次例会会议纪要》的要求,“关于***村、傍江东村原设计单位不配合的处理意见。针对***村、傍江东村局部设计方案不可行的情况,已多次协商通知原设计单位对方案进行调整,但由于原设计单位不配合、不到现场处理,至今问题仍未解决。现明确由联合体设计单位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方案优化及后续设计工作”;成都院表示中途参与此项目难度较大;这三条村的初步设计尚未取得批复,相关勘察设计工作需要协调解决。《番禺区水务局关于解决大龙街农村生活污水查漏补缺工程勘察等服务费的复函》明确:“参与前期勘察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各相关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阶段的服务工作之后,由各相关镇街负责结算”。从以上资料可知,原告的初步设计是需要通过审查并取得批复的。然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6可以看出,原告针对***村项目、傍江东村项目、新水坑村项目作出的初步设计只是在2019年12月24日进行了专家评审,但并未通过审查,与会专家分别提出了8-13点意见与建议,总体评价是“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后可作为下阶段工作依据”。然而,原告并没有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原告的初步设计文件根本没有通过审查、没有取得批复。故,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另,案涉三份设计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市场行为,并非行政协议,应属民事合同,属于民事诉讼管辖。综上所述,我方同意解除三份《设计合同》,但是原告关于设计费、资金占有使用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审理,驳回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8日,发包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与设计人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9月30日更名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签订《设计合同》,双方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设计-标段二(第二次)的设计工作,具体条款包括,3.4项目设计内容:茶东村、傍江东村、新桥村、旧水坑村、新水坑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实施的雨、污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等;3.5设计估算投资:2900万元;6.1设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下浮20%计取,本项目设计费总额暂以130.85万元计算,暂为126.8万元人民币……6.4.1本合同签订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暂定价的15%作为定金,计19.02万元(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6.4.2设计人交付本项目的全部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累计至设计费暂定价的30%。……8.5任何一方违约导致相对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对方实现自身权利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评估费等)。 2019年9月25日,发包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与设计人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9月30日更名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签订《设计合同》,双方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设计-标段一(第二次)的设计工作,具体条款包括,3.4项目设计内容:***、***村、石岗东村、傍江西村、竹山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实施的雨、污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等;3.5设计估算投资:1750万元;6.1设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下浮20%计取,本项目设计费总额暂以85万元计算,暂为81.6万元人民币……6.4.1本合同签订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暂定价的15%作为定金,计12.24万元(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6.4.2设计人交付本项目的全部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累计至设计费暂定价的30%。……8.5任何一方违约导致相对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对方实现自身权利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评估费等)。 2019年9月26日,发包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与设计人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9月30日更名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签订《设计合同》,双方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设计-标段三(第二次)的设计工作,具体条款包括,3.4项目设计内容:大龙村、***和富庭雅园小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实施的雨、污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等;3.5设计估算投资:1100万元;6.1设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下浮20%计取,本项目设计费总额暂以42.05万元计算,暂为40.8万元人民币……6.4.1本合同签订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暂定价的15%作为定金,计6.12万元(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6.4.2设计人交付本项目的全部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累计至设计费暂定价的30%。……8.5任何一方违约导致相对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对方实现自身权利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评估费等)。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原告完成了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村、石岗东村、傍江西村、傍江东村、旧水坑村、新水坑村、大龙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的初步设计,并将初步设计文件交给了被告。 2019年10月15日,番禺区水环境整治第二十四次联席会议召开,根据番治水会纪〔2019〕2号《全区水环境整治第二十四次联席会议纪要》载明,番禺区农村生活污水查漏补缺工程已列入水环境治理“大兵团作战”的项目由“大兵团作战”统一立项,各相关镇街不再单独立项;对于确定列入水环境治理“大兵团作战”且属2019、2020年的农村生活污水查漏补缺项目,各相关镇街须于10月10日前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区水务局10月20日前完成审核;各相关镇街10月20日前将通过审核的施工图交给“番禺区62条河涌管网完善及农村生活污水查缺补漏工程”中标单位;参与前期勘察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各相关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阶段的服务工作后,由各相关镇街负责结算。原告与被告所签订三份《设计合同》中涉及的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村、石岗东村、傍江西村、傍江东村、旧水坑村、新水坑村、大龙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被列入“番禺区62条河涌管网完善及农村生活污水查缺补漏工程”,“番禺区62条河涌管网完善及农村生活污水查缺补漏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招标单位为广州市番禺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原告另就番禺区大龙街竹山村临河村居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番禺区大龙街茶东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019年12月24日,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组织召开《番禺区大龙街***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初步设计、《番禺区大龙街新水坑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初步设计专家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中的总体评价均为:该《初步设计》编制依据较充分,文本内容基本齐全,技术路线正确,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后可作为下阶段工作依据。同日,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组织召开《番禺区大龙街傍江东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初步设计专家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中的总体评价为:该《初步设计》编制依据较充分,文本内容基本齐全,须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作为下阶段工作依据。 2021年3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通过微信、快递的方式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立即组织召开评审会,并及时支付相应的合同款。 因被告一直未组织对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村、傍江西村、旧水坑村、大龙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的初步设计进行专家评审,亦未向原告支付所完成初步设计项目的设计费,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设计费、资金占有使用费及律师费。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送达被告。 诉讼中,被告提交了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其作出的番污治函〔2020〕110号《关于尽快移交***村、傍江东村、新水坑村三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初设资料的函》,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在该函中建议被告于相应日期前按照相关会议要求,将***村、傍江东村连同新水坑村3个农污项目设计资料一并移交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实施后续设计工作,等等。被告提交了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作出的番污治函〔2020〕158号《关于复核“番禺区62条河涌管网完善及农村生活污水查缺补漏工程”由镇街移交农村生活污水查缺补漏设计成果的函》,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在该函中称,大龙街的***村、傍江东村、新水坑村,根据《第三次例会会议纪要》(番水会纪〔2019〕73号)的要求,由大龙街提交初步设计成果,根据《第八次例会会议纪要》(番水会纪〔2020〕2号)的要求,在12月29日进行初步设计专家评审会,根据《第九次例会会议纪要》(番水会纪〔2020〕4号)的要求,“关于***村、傍江东村原设计单位不配合的处理意见。针对***村、傍江东村局部设计方案不可行的情况,已多次协商通知原设计单位对方案进行调整,但由于原设计单位不配合、不到现场处理,至今问题仍未解决。现明确由联合体设计单位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方案优化及后续设计工作”;成勘院表示中途参与此项目难度较大;这三条村的初步设计尚未取得批复,相关勘察设计工作需要协调解决。被告提交上述两份函件,拟证明原告未按初设评审会专家意见修改***村、傍江东村、新水坑村的初设文本和图纸,初步设计文件仍未取得批复。原告提交了邮件发送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拟说明其在专家评审会后对傍江东村、新水坑村的初步设计进行了修改。 另查明,原告(甲方)于2022年11月22日与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该所***律师、***实习律师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甲方与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代理人。2023年3月30日原告向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30000元。 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向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要求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调查核实原告作为设计单位出具的关于***村、傍江东村、新水坑村的初步设计是否经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是否取得其的批复,原告是否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番禺区62条河涌管网完善及农村生活污水查缺补漏工程”是否采纳或使用上述三个初步设计方案等。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向本院提交了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建设方)、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发包方)、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主)、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包方、成)、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包方、成)、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包方、成)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补充协议一》,该协议载明,工程名称番禺区62条河涌管网完善及农村生活污水查缺补漏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对于建设方移交的已由相关镇街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阶段性的勘察设计成果,承包方应承认该部分勘察设计成果并进行优化。该协议的附件1《各子项设计成果文件移交确认及设计费协议价明细表》记载,序号18,***村查缺补漏工程,初步移交成果协议比例15%,原设计提前退出,根据其成果情况,划定15%;序号19,傍江东村查缺补漏工程,初步移交成果协议比例15%,原设计提前退出,根据其成果情况,划定15%;序号20,新水坑查缺补漏工程,初步移交成果协议比例15%,原设计提前退出,根据其成果情况,划定15%; 以上事实,有设计合同、初步设计、全区水环境整治第二十四次联席会议纪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初步设计评审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入账回单、电子发票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因案涉三份《设计合同》均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对于合同是否解除、被告是否需要支付原告所主张的费用,均应适用合同签订当时的规定,而对于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案涉三份《设计合同》后,未依约支付定金、设计费,且因案涉三份《设计合同》所涉项目部分被列入“番禺区62条河涌管网完善及农村生活污水查缺补漏工程”、部分已签订新的设计合同,导致案涉三份《设计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依法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解除合同的时间为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时间,即2023年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中,按照案涉三份《设计合同》的约定,在原告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后,原告可获得30%的设计费,该约定中的设计费实际上包含了原告作出初步设计文件并按要求修改至该文件被最终使用的费用。首先,关于原告主张的已召开专家评审会的关于***村、新水坑村、傍江东村初步设计文件的设计费,原告虽向被告提交了初步设计文件,但经专家评审,需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后才可作为下阶段工作依据,因此,是否经修改完善是被告是否应足额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的关键。从原被告提交的关于原告是否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的材料来看,“番禺62条河涌管网完善及农村生活污水查缺补漏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招标单位广州市番禺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原告不配合后续修改的函,经本院向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发函询问,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亦向本院提交了《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补充协议一》,而原告提交邮件发送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足以说明其向被告提交的修改文件已符合修改要求,因此,结合上述材料以及原告所尽的设计义务,本院酌情支持被告按照15%的设计费用支付,支付标准按照投资比例计算,即100121.97元。其次,对于未召开专家评审会的关于***、石岗东村、傍江西村、旧水坑村、大龙村、***的初步设计文件,虽然专家评审会系由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组织,但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其不能以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未组织专家评审会来排除自己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义务,在其一直未组织对原告所提交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应视为审查已通过,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0%的设计费用,支付标准按照投资比例计算,即379069.20元。再次,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我国法律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填补损失为基本原则,原告未就其损失的具体情况予以举证,综合本案双方的履约情况,本院依法调整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最后,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按照案涉三份《设计合同》8.5条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导致相对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对方实现自身权利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现原告提交了其支出律师费的相应凭证,故本院对其主张30000元的律师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2019年9月25日、2019年9月26日签订的《设计合同》于2023年3月21日解除;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79191.17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79191.1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