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坤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1002行初132号
原告河南坤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238号3号楼10层1002号。
法定代表人王银平,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付新占,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杨宏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威,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刘书见,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原许昌县。
第三人许昌市绿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莲城大道东段邓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爱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坤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书见、许昌市绿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河南坤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坤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坤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坤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  赵翠萍
人民陪审员  刘会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梦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