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民初2731号
原告:上海程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定,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颖,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万盛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杏娣。
原告上海程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万盛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程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以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程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程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83元,由原告上海程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
代理审判员 吴明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