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万盛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程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万盛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民终6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万盛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根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根,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程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定,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其佳,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万盛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万盛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程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程晟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7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万盛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包括GRC的接缝与处理2、双方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为入口服务驿站钢结构顶部的正反面以及侧面的GRC挂板及附钢的制作与安装(以业主设计、甲方确认的二次深化图纸为准)。3、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竣工图4.2及GRC图纸深化说明,接缝与处理步骤明确,要求简单,被上诉人在挂板完成之后应当做接缝与处理,如何做接缝与处理,在GRC图纸深化说明中,有详细的描述。3、2017年1月11日,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没有口头说明或裁定,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上海程晟公司答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双方合同3.2条明确约定了合同单价包含的范围,油漆和防腐不是约定的内容。2、被上诉人已经作了挂板的接缝处理。3、案涉工程项目已经在2016年4月份投入使用,上诉人起诉之前从未提出过书面要求,合同已经履行。4、工程造价无需进行鉴定,双方在庭审中一致确认工程量为2600平方米,按合同约定可以得出工程总价。
上海程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万盛隆公司支付到期款832315元,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利息8305元(385000元×4.35%/365×1.5×181)及自2016年7月1日起,以83231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万盛隆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7月9日,上海程晟公司(乙方、承包方)与万盛隆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GRC制作与安装合同》一份,主要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对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环太湖路(苏州太湖凌湖渚公园内)的苏州太湖凌湖渚公园景观工程入口服务驿站的GRC挂板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内容包括GRC挂板的制作与安装、GRC安装用的附钢材料的供料与安装、GRC的接缝处理以及GRC挂板的图纸二次深化工作,工程范围为入口服务驿站钢结构顶部的正反面以及侧面的GRC挂板及附钢的制作与安装(以业主、设计、甲方确认的二次深化图纸为准)。工程预计工程量2500平方米,每平方米计人民币700元整,合同暂定总价为1750000元。单价包括范围为本合同暂定总价包括GRC挂板的制作与安装费、安装用的附钢架材料费及安装人工费、管理费、运输费、利润,不包含施工用的脚手架、水、电费用等。乙方提供与工程款等额的正宗材料发票。自合同签订后,甲方将合同盖章交给乙方,同时甲方将业主、设计单位确认后的二次深化图纸签字确认交给乙方,乙方从收到甲方备料款及业主、设计单位签字确认的深化图纸之日起10天左右进场开始安装,50天左右完成安装(如因下雨天气、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基础原因等影响施工的工期顺延)。合同签订甲方支付乙方计人民币5万元作为备料款,第一批钢材进场开始安装时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暂定总价的10%计人民币17.5万元,钢结构施工完成时,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暂定总价的10%计人民币17.5万元整,GRC材料进场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暂定总价的30%计人民币52.5万元整,GRC施工完成50%时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暂定总价的10%计人民币17.5万元,GRC工程施工完成至100%时,甲方支付给乙方暂定合同总价的10%计人民币17.5万元整,GRC全部完工、竣工验收后(2015年年底前)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10%计人民币17.5万元整,2016年6月底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一半,2016年年底前支付到结算总工程款的97%,余款3%到2017年年底付清给乙方。施工过程中,如有设计变更或新增工程量的联系单等内容,在竣工后一起列入结算。但如设计变更、联系单、签证单等合计总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时,应按合同付款条例同比例支付工程款。按GRC产品的实际面积结算。甲方应在乙方施工全部完成之日起计,30天内配合乙方确定工程所有工作量的相关工作并在2015年年底前配合搞好验收工作,若在此期间非乙方原因造成竣工验收的延迟或不能通过验收的,与乙方无关,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及时支付工程款。结算时,以面积(M2)计算工程量,工程量结算以GRC产品展开的实际工作面积为准。本工程所有GRC构件制作采取机械喷射制作工艺,主料为硅酸盐水泥、无捻抗碱粗纱、石英砂以及各种添加剂。GRC板材、附材规格及安装方案详见经乙方深化图纸并经业主、设计院及甲方认可的图纸(验收标准)。GRC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由监理、甲方、业主三方验收合格为准,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负全责。万盛隆公司在甲方处盖章,赵某扣在甲方委托代表人处签字。
后,苏州工业园区强生装饰有限公司制作了二次深化图纸用于上海程晟公司现场施工,其中材质和规格要求所有GRC与GRC板材之间的缝隙(防漏水)处理采用内部打耐候性密封胶,外部采用网格绷带和GRC专用胶泥做暗缝处理GRC板材在模具上做1公分的梯边,安装结束后里面的1公分深的梯边填泡泡条后打密封胶再贴一层网格绷带,外部1公分梯边GRC专用胶泥补平,形成内部梯边接缝中密封胶的保护层,对密封胶的抗老化性形成有效保护,整体现场无缝效果。
后,上海程晟公司进场施工。万盛隆公司于2015年8月4日支付上海程晟公司50000元,9月11日支付上海程晟公司175000元,10月15日支付上海程晟公司200000元。2015年10月16日,上海程晟公司向万盛隆公司出具说明材料一份,载明涉案GRC挂板项目中前期的钢龙骨架、GRC板安装方式及安装挂件均符合图纸要求,仅GRC板与GRC板之间的拼缝颜色与GRC板颜色略微反差,上海程晟公司同意如GRC样板段拼缝与GRC板的颜色未处理好得到认可前,其同意暂不申请工程款,待样板段拼缝与GRC板的颜色反差问题处理好后再正常支付工程款。次日,万盛隆公司又支付上海程晟公司185000元,11月5日支付上海程晟公司105000元,11月14日支付上海程晟公司150000元,11月27日支付200000元。2015年11月底,上海程晟公司撤场,双方对GRC挂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发生争议。2015年12月30日,上海程晟公司发给万盛隆公司回函一份,说明GRC挂板表面防护出现起皮、脱落现象系万盛隆公司私自安排非专业队伍施工所致,并非其施工存在问题,并要求万盛隆公司支付工程款。此后,双方协商未果。2016年4月,苏州太湖园博园开园,涉案工程作为景观对外开放。
另查明,上海程晟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雕塑、玻璃钢、石膏制品加工、销售、安装。万盛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绿化工程施工、养护。
审理中,双方对上海程晟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GRC挂板的实际面积)发生争议,后双方一致确认工程量为2600平方米,不再进行鉴定评估。上海程晟公司据此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万盛隆公司支付工程款755000元。
以上事实,由上海程晟公司提供的《GRC制作与安装合同》、回函、付款明细,万盛隆公司提供的回函,二次深化图纸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双方签订的《GRC制作与安装合同》是否有效;2、上海程晟公司有无按照合同约定及二次深化图纸的要求完成涉案工程,涉案工程有无达到付款条件。
1、双方签订的《GRC制作与安装合同》是否有效。
万盛隆公司提供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网站信息,称2015年2月,苏州菱湖渚景区管理公司的园博会菱湖渚工程经招投标确定中标人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监理的中标人为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口头协议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其,其又包给了赵某扣,赵某扣包给了上海程晟公司,其与赵某扣均无施工资质,所以转包合同应为无效。为此,万盛隆公司还申请赵某扣出庭作证,赵某扣先称涉案工程是万盛隆公司的,其负责现场管理。后赵某扣称涉案工程是万盛隆公司转包给其的,当时其和上海程晟公司讲了其与万盛隆公司之间的关系,上海程晟公司要求其找一个担保的公司,所以其在合同上盖了万盛隆公司的公章。上海程晟公司则称,其不清楚有无转包的情形,合同是其与万盛隆公司直接签订的,赵某扣是经办人,合同应属合法有效。
2、上海程晟公司有无按照合同约定及二次深化图纸的要求完成涉案工程,涉案工程有无达到付款条件。
上海程晟公司认为合同约定工程单价包括范围为GRC挂板的制作与安装费、安装用的附钢架材料费及安装人工费、管理费、运输费、利润,其已按上述约定完成工程,并根据二次深化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中,万盛隆公司提出GRC挂板有色差问题,其根据万盛隆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万盛隆公司此后也陆续付款。GRC挂板是装饰装修材料,主要功能是美观,不是承重,但万盛隆公司不听其劝阻,在GRC挂板上强行施工、踩踏,导致GRC挂板表层脱落、出现裂缝、高低不平的现象,这一系列问题与其施工无关。工程完工后,其通过业内专用的犀牛软件制作了竣工图纸、工程量结算清单给万盛隆公司,万盛隆公司虽未回复,但也无异议,应视为认可工程已竣工,涉案工程已达到付款条件。
万盛隆公司则认为上海程晟公司除了要完成GRC挂板的制作、安装外,还应在GRC挂板上进行油漆和防腐的施工,以防止GRC挂板出现松动、脱落、裂缝等现象,达到无缝效果。上海程晟公司没有进行油漆和防腐施工就撤场,导致工程未完工,其另行找他人进行了后续工序的施工,至今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上海程晟公司不应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如需支付,其要求对其所做的后续工程的工程量进行鉴定,从应支付给上海程晟公司的工程款中做扣减。为证明其主张,万盛隆公司提供了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出具的关于工程不合格、要求其做好返工及涂料工作的通知二份及因GRC挂板存在松动等问题,由案外人王某完成工程返工维修的证明一份;赵某扣与王某的承包协议、附属协议各一份;赵某扣的付款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各一份;苏州工业园区强生装饰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工程达到无缝效果需进行防腐油漆处理的证明一份;现场照片八张为证。另,证人赵某扣陈述上海程晟公司撤场时,挂板松动不平,还有一部分没有挂完,需要整改。另外上海程晟公司还要做接缝处理,进行油漆和防腐,以保证验收合格。证人王某陈述上海程晟公司撤场后,赵某扣找其做了后续的挂板工程,主要包括在GRC挂板刷涂料、修复松动的挂板、打磨不平整的挂板、进行油漆、修理挂板线条。为此,赵某扣支付给其工程款49万元,还余十几万未付。经质证,上海程晟公司对万盛隆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及证人陈述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万盛隆公司称涉案的菱湖渚公园景观工程入口服务驿站的GRC挂板工程系其从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口头协议的方式转包过来的,其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赵某扣,赵某扣转包给了上海程晟公司,其并无相应的资质,上述合同关系均为无效。虽然上海程晟公司对万盛隆公司所述的转包过程不予认可,但万盛隆公司作为一家绿化工程公司,经营范围为绿化工程施工、养护,并无相应的工程装饰装修资质,故原、万盛隆公司签订的《GRC制作与安装合同》应属无效。但涉案GRC挂板工程已作为园博会的景观工程投入使用,故双方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价款。
审理中,上海程晟公司、万盛隆公司一致确认GRC挂板工程的工程量(GRC挂板的实际面积)为2600平方米,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上海程晟公司应否进行防腐油漆施工。根据《GRC制作与安装合同》及二次深化图纸的内容,合同单价包括GRC挂板的制作与安装费、安装用的附钢架材料费等,没有涉及防腐油漆工程,二次深化图纸对GRC挂板的接缝处理做了相应说明,但仍未涉及防腐油漆工程,万盛隆公司称上海程晟公司施工范围包括防腐油漆,要求对上海程晟公司撤场后其所做的工程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纳。经核算,本案GRC挂板工程的总工程款为1820000元,万盛隆公司应于2016年年底前支付到结算总工程款的97%,即1765400元,现万盛隆公司已付1065000元,还应支付上海程晟公司700400元。余3%的款项万盛隆公司应于2017年底前支付,现上海程晟公司要求万盛隆公司支付,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上海程晟公司、万盛隆公司未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故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经核算,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上海程晟公司主张以385000元为基数计算为8305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自2016年7月1日起,万盛隆公司还应支付上海程晟公司以700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苏州市万盛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程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004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逾期利息8305元及自2016年7月1日起,以700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6元、保全费4720元,合计16926元,由苏州市万盛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万盛隆公司与上海程晟公司签订的《GRC制作与安装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苏州太湖凌湖渚公园景观工程入口服务驿站钢结构顶部的正反面以及侧面的GRC挂板及附钢的制作与安装(以业主设计、甲方确认的二次深化图纸为准)。而二次深化图纸对GRC挂板的接缝处理所需的材质、工艺均做了详细说明,但未明确要求需进行油漆及防腐处理。上海程晟公司已进行了GRC挂板施工并进行了接缝处理,且该工程已作为园博会的景观工程投入使用,万盛隆公司关于接缝处理必须油漆和防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GRC制作与安装合同》约定了每平方米的工程单价,一审诉讼中,万盛隆公司确认上海程晟公司施工的面积为2600平方米,则工程总价可确定为1820000元。万盛隆公司上诉要求鉴定工程总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万盛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6元,由上诉人苏州市万盛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雪蓉
审判员  黄文杰
审判员  郑 雄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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