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执恢1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97941934Q,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9662835D,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8373390X7,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8)苏1282民初34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82040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至2017年12月31日欠息17232.86元,之后的利息按本金6982040元、年利率11.0925%计算)、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70000元;被告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上述债务在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098.17元,本院已依法进行冻结,申请人表示该款暂不要求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M×××**的小型汽车、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M×××**的小型汽车,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轮候查封,至今未实际控制;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在靖江市东兴××村××、××、××队租用土地种植**,林权证:***证字(2005)第05000016号,本院于2019年7月8日裁定拍卖上述**,于2020年2月28日委托本院司法鉴定科对上述**进行评估,司法鉴定科于5月27日函复我局表示该**价值无法鉴定,故本院暂无法处置该**。 3.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户籍地靖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户籍地靖江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 7.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至被××人钱××东户籍地靖江市××村长埭××及靖江市××村村委会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日至被××人××户籍地靖江市××号及正南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查,宏昌新村1-3号房屋已于2018年被本院裁定拍卖,未发现**下落,亦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靖江市环城南路18号、靖江市南环东路88号,均未查找到两公司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82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马 瓒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