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市君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执恢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君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502380-9,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靖江市中棠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君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中棠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5)**商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靖江市君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至2016年6月20日欠息为228000元,之后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0元。被告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中棠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74元减半收取计98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37元,由五被告负担(原告已垫支,五被告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君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三人**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保证***在2018年1月8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10万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3月1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扣押第三人**名下牌号为苏E×××××**车、苏E×××××福特汽车各一辆,***归还申请执行人1万元后**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担保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9万元,本院遂将扣押的上述车辆发还给第三人**。 3、本院于2018年6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M×××××丰田汽车一辆,***名下有牌号为苏M×××××奥迪汽车一辆,靖江市中棠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M×××××**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向靖江市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手续,将上述车辆予以查封,但均未实际扣押。 4、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靖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共有位于靖江市×××房地产,该房产已被本院(2016)苏1282执2626号案件裁定拍卖,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并已受偿63300元;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与他人共有的位于靖江市×××房地产,该房产已被本院(2017)苏1282执727号案件裁定拍卖,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并已受偿25044元;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与他人共有的位于靖江市×××房地产,该房产已被本院(2017)苏1282执2805号案件裁定拍卖且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向该案发出参与分配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中棠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5、本院于2018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靖江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查找到被执行人**持有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股权数额1800万元;查找到被执行人***持有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0%的股权,股权数额1672.2万元;查找到被执行人***持有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的股权,股权数额185.8万元。本院于2018年9月6日至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股权予以冻结。因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申请人亦认为上述股权无处置价值,故本院不予处置。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靖江市中棠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于2018年8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正在处置待分配,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商初字第00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