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282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银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靖江市银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在2021年7月9日前履行完毕。2018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282执727号案件中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戴 佺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