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市银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282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银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靖江市银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在2021年7月9日前履行完毕。2018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282执727号案件中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戴 佺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