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12276-5,住所地靖江市***江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靖江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1日出生,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282执3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