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君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502380-9,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东阜小区C4-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南环东路88号恒天商务广场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靖江市中棠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东进村10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靖江市君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中棠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282执708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 涛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