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14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行。
住址:昆明市北京路与北辰大道西南角领域时代大厦A栋。
法定代表人:李燕,副行长。
被执行人昆明市鹏隆安城市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住址:昆明市白龙路433号博园世家2幢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新。
被执行人朱建新,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生,住昆明市呈贡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建新、昆明市鹏隆安城市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云高民二终字第156、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建新、昆明市鹏隆安城市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指定由我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等财产并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及迟延履行金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执2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骁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