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523民督1号
申请人昆明市鹏隆安城市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白龙路433号博园世家2幢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丽华,昆明市鹏隆安城市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屏边县”万丰·绿洲雅苑”项目景观绿化工程设计工作具体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红河州万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屏边县玉屏镇文化路大围山广场旁。
法定代表人:封正奎。
申请人昆明市鹏隆安城市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市鹏隆安城市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红河州万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双方履行合同情况不清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昆明市鹏隆安城市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元,由申请人昆明市鹏隆安城市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熊正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