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0096号
原告:云南奉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711304XB
法定代表人:杨明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东,云南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绍莹,女,汉族,1976年9月21日生,公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88588198M
法定代表人:占斌佳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第三人:昆明市鹏隆安城市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5258014G
法定代表人:朱建新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芳,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生,公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奉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市鹏隆安城市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奉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云南奉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奉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15768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奉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5743元退还原告云南奉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周媛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