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6692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2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昌,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鹏隆安城市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白龙路**博园世家******。
法定代表人:朱建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5258014G。
被告: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昆明市环城南路与南坝路交叉口v>
法定代表人:林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7955076L。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良会,建玮(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昆明市鹏隆安城市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的全权代理人陈勇昌自2020年12月24日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22元,决定收取2011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011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周亚兰
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
人民陪审员 曾琼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尹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