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鹏隆安城市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市鹏隆安城市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2894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2月26日生,云南省彝良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告昆明市鹏隆安城市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白龙路**博园世家******。
法定代表人朱建新。
被告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昆明市环城南路与南坝路交叉口v>
法定代表人林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体美,女,汉族,1994年1月9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昆明市鹏隆安城市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1日被告昆明市鹏隆安城市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将从被告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处承包的螺蛳湾中心一期景观绿化工程的不锈钢线行水沟盖板、不锈钢焊喷盖板、不锈钢井盖、不绣钢玻璃栏杆分项工程的材料和劳务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合同对权利义务进行了一定约定,之后,原告立即按照被告要求进行施工,截止施工至2016年8月11日,原告施工款项累计为821590元,期间被告昆明市鹏隆安城市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仅支付了432000元,剩余389590元款项久拖未付,原告多次讨要。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昆明市鹏隆安城市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389590元款项并支付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起诉时约为60000元);2、被告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的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案涉工程“螺蛳湾中心一期”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南侧。故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案涉施工行为地位于昆明市西山区,二被告住,二被告住所地也并非位于昆明市官渡区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