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01民初646号
原告:西昌市马道大堡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AM0XU),住所西昌市马道镇大堡村一组。
投资人:**
被告:四川伟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APY7K),住所四川省西昌市建昌西路。
原告西昌市马道大堡砖厂与被告四川伟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邮储银行西昌支行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马道大堡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马道大堡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66.00元,由原告西昌市马道大堡砖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