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英茂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华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云南英茂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民申字第010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华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证之,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琦,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英茂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彤,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武汉华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英茂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武汉华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倩
代理审判员  宗澄宇
代理审判员  李 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