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7874号
原告: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众安桥村**(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钱晓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秋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峰泉,男,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峰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60元,由原告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柯震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