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7334号
原告: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社区小平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钱晓惠。
被告:揭阳万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榕东旧寨社区沿江路惠丰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何振刚。
原告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万金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6元,由原告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静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