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1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众安桥村6组(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钱晓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秋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亿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666弄113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童文坤,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亿帮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民终7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9292号民事判决;二、上海亿帮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承揽款249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90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三、驳回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上海亿帮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3元,保全费2108元,合计5091元,由上海亿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73元,由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1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7元,由上海亿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23元,由上海亿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330元,由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93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267264.55元,申请执行费390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2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立案前询问接待,询问其是否知晓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2022年3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三、2022年3月14日、2022年3月15日、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2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亿帮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亿帮置业有限公司在苏州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亿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因被执行人上海亿帮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5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67264.55元。本案已经收取申请执行费0元,剩余申请执行费3909元尚未收取。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民终7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沈冬青
审判员 葛健颖
审判员 黄云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