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498号
申请人: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众安桥村6组(村委会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W5M6R42。
法定代表人:钱晓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前圆,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兆雅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4994Q。
法定代表人:何梦。
原告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名下18438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438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春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石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