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4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众安桥村6组(村委会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W5M6R42。
法定代表人:钱晓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前圆,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兆雅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4994Q。
法定代表人:何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鑫,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傧,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44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84388元。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0×××8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春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石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