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2237号
原告: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众安桥村**(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钱晓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秋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4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44元,由原告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曹欢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