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4执16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庆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专,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隆回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湘0524民初3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风险提示,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专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其报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专在长沙银行的存款5911.56元,现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账户内。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在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股权、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专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2018.8元,已到位5911.56元,未到位36107.24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专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衡
审判员 李基高
审判员 杨小潍
、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湛瀛
书记员程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