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175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院内世通大厦A座15层15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青海建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6号2号楼1**16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海建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后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