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建煜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175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院内世通大厦A座15层15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青海建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6号2号楼1**16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海建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后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