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建煜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建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东市乐都区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49号 原告:***,女,汉族,海东市乐都区中岭乡***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 被告:青海建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东市乐都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建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东市乐都区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