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49号
原告:***,女,汉族,海东市乐都区中岭乡***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
被告:青海建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东市乐都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建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东市乐都区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