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6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上业混泥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527452972。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办事处普坪社区大箐路李永山。
法定代表人:刘立明。
委托代理人:周丽霞,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2669708B。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与北辰大道交口西南角领域时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浩铭。
申请执行人云南上业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8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293876.5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龙
人民陪审员 董晓红
人民陪审员 董艳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姜国琼
书记员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