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3103执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震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云3103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被告云南震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支付混凝土款1222862.5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3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88.00元,由被告云南震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交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5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
2、2020年3月26日、4月29日、6月4日、7月30日、9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0年4月26日,本院向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芒市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
4、2020年3月26日、9月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了本院的执行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222862.5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222862.5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书面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广学
书记员 王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