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震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震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鑫宇和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云3423财保4号
申请人云南震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鑫宇和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鑫宇和贸易有限公司维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因情况紧急,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鑫宇和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开户银行:浦发银行昆明严家地支行、账号78×××54)、云南鑫宇和贸易有限公司维西分公司银行账户内(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支行,账号:24×××29)共计1375322.2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依法冻结。申请人云南震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保证金人民币412597.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鑫宇和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开户银行:浦发银行昆明严家地支行、账号78×××54)、云南鑫宇和贸易有限公司维西分公司银行账户内(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支行,账号:24×××29)共计1375322.20元的银行存款。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熊贵全
书记员  和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