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恢99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
负责人邓少春,行长。
委托代理人谭泽容,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6年3月2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赵兵,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云南震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与北辰大道交口西南角嶺域时代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2669708B。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以下简称长沙银行汇丰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兵、云南震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8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兵、震宇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汇丰支行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2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汇丰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谭泽容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12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赵兵、震宇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2021年12月20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赵兵、震宇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民政、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赵兵、震宇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2月7日,本院委托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赵兵、震宇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2021年12月7日,本院委托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在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北管理部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兵、震宇公司无记录。
2021年12月7日,本院委托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赵兵、震宇公司的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相关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汇丰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谭泽容,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2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兵、震宇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汇丰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谭泽容,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为404753.81元、未到期贷款本息为225329.28元及利息损失、受理费5556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新
审判员 杜 外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