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崇光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3民初1594号
原告:**中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2257EF03,住所地泗阳县来安街道东安商城名苑4幢80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冰。
被告:江苏崇光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22DUK452,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潘阳湖路东侧泗水大道交叉口电子信息产业园11#12#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俊豪。
原告**中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崇光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丽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