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嘉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善朗工业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翔嘉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1713号之二 原告:善朗工业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2号楼223-1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翔嘉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扎垛村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956号钦都豫景综合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善朗工业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翔嘉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善朗工业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善朗工业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30.3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93.76元由原告善朗工业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