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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鑫普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5民初4071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四川鑫普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万科金色领域1-439。
原告***与被告四川鑫普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邓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