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民初4245号
原告:四川鑫普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万科金色领域1栋439号。
法定代表人:汪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张明,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锋,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家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龙大道龙泉段2号。
法定代表人:彭传新。
原告四川鑫普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鑫普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鑫普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世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