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普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鑫普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美誉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1984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鑫普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万科金色领域1栋439号。

法定代表人:汪敦。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张明,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美誉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富力天汇中心写字楼06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彭志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继飞,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满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鑫普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美誉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鑫普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张明、被告成都美誉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被告(反诉原告)成都美誉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鑫普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鑫普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普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成都美誉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誉管理咨询公司)返还服务费130000元;2.判令美誉管理咨询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成都美誉-行政审批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鑫普飞公司委托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办理“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变更,智能化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装饰装修设计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公司证照。美誉管理咨询公司承诺在12个月内未完成证照办理的,将全额退还鑫普飞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合同签订后,鑫普飞公司依约支付服务费130000元,并多次督促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截至起诉之日,美誉管理咨询公司仅完成办理“工程设计装饰工程专项乙级”的资质,并未在12个月期限内完成全部资质证照的办理。经鑫普飞公司多次向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催要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院。

美誉管理咨询公司辩称,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为鑫普飞公司办理了变更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智能化专业工程承包二级资质及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装饰装修设计资质的申办事宜,鑫普飞公司未取得相应资质系其提供资料不真实,该后果应由鑫普飞公司自己承担。美誉管理咨询公司不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鑫普飞公司应按约支付服务费。

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鑫普飞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100000;2.判令诉讼费由鑫普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已按照与鑫普飞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的《成都美誉-行政审批服务委托合同》约定,为鑫普飞公司办理了变更注册资金、变更经营范围等申办事宜,但鑫普飞公司未按约支付费用,尚欠服务费100000元,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起诉至院。

鑫普飞公司辩称,美誉管理咨询公司未按约完成委托事项办理,至今智能化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且未进行网上公示,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应按约退还服务费,而其主张支付剩余服务费不符合约定条件。

鑫普飞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当事人主体信息、《成都美誉—行政审批服务委托合同》《业务回单》《收据》等证据。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对鑫普飞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三性均无异议。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成都美誉-行政审批服务委托合同》《准予变更(备案)通知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银行业务回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初审意见的公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等证据。鑫普飞公司对美誉管理咨询公司提交的《成都美誉-行政审批服务委托合同》《准予变更(备案)通知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银行业务回单》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无争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12月20日,鑫普飞公司作为甲方(委托方)与美誉管理咨询公司作为乙方(受托方)签订《成都美誉—行政审批服务委托合同》,约定:1.乙方未甲方负责代理变更注册资金、变更经营范围、智能化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装饰装修设计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事宜。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相关材料,对于已成立公司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公章、社保账户等。……2.合同约定总服务费为260000元,分期支付,其中合同生效后当日内支付首期服务费40000元,乙方在收到首期服务费用后开始开展委托事项工作;甲方于建造师转入之后,三日内支付乙方90000元;甲方于网上公示后,三日内支付乙方50000;甲方于资质取得后,当日内支付乙方50000;安许取得之后当日支付30000元。另,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在合同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委托事项办理情况随时进行反馈和答疑,同时需配合乙方就提交材料事宜进行解释和说明。委托期内,如需补正意见,应在限期内提供相应资料并协助乙方答复;对乙方退回的不符合要求的资料,应及时予以更正、补充。因未及时更正补充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因更正、补充材料所延误的期限,不计算在合作期限内,合作期自动顺延;……。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合同规定的服务费和相关服务的费用。甲方未按时支付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甲方不按乙方要求完整、及时地准备和提供相应的资料,导致乙方委托事项办理的延误或未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甲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合法所引起的任何后果由甲方完全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特别约定:“签合同之日起资质4个月内取得,甲方按270000元的总价支付服务费。资质超过4个月以上在7个月内办理取得,甲方按250000元的总价支付服务费。乙方超过12个月后未办完,乙方全额退给甲方,但资质乙方还是把资质完办取得后提供给甲方,但在办理期间甲方一定要配合乙方办理事项及人员考试到场”。后鑫普飞公司、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分别在合同甲、乙方处签字并加盖公章。

同日,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汪敦办理资质首付款40000元,并加盖美誉管理咨询公司财务专用章。2018年3月8日,鑫普飞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美誉管理咨询公司转款90000元,转款摘要为“服务费”。

另查明,2017年12月21日,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青羊)登记内变(备)字【2017】第021454号《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载明:准予鑫普飞公司变更(备案)登记。变更(备案)事项: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金)变更,章程备案。

2018年2月14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鑫普飞公司颁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编号:A251027366),资质等级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有效期至2023年2月14日。

2018年7月4日、7月18日、10月31日、12月26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发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初审意见的公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其中鑫普飞公司申请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因存在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施工项目存疑,部分人员身份证不符合要求,或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核查不属实等原因,而未予以审批通过。

庭审中,鑫普飞公司与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均确认,鑫普飞公司实际已支付服务费130000元。美誉管理咨询公司为鑫普飞公司办理完成:变更注册资金、变更经营范围、取得装饰装修设计资质的委托事项。

本院认为,一、关于委托合同关系。鑫普飞公司与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就代理变更注册资金、变更经营范围、申请智能化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事宜,签订《成都美誉—行政审批服务委托合同》,双方均受合同约束,委托合同关系成立。二、关于服务费。根据《成都美誉-行政审批服务委托合同》约定,鑫普飞公司针对美誉管理咨询公司代办事宜,为按约分期付费,另,双方以特别条款方式约定,若美誉管理咨询公司超出12个月资质未办理完成的,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将全额退还鑫普飞公司费用。现鑫普飞公司基于该约定主张美誉管理咨询公司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130000元,而美誉管理咨询公司抗辩认为未办理完成的原因系鑫普飞公司未提供真实资料,其按约不承担责任,并同时主张鑫普飞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100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在委托合同中仅约定鑫普飞公司配合提供的资料为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社保账户,未对其他资料进行约定。而在申请办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过程中,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在获知上述资质未审核通过的情况下,未向鑫普飞公司就资料提供的问题提出过异议,并要求其补正。而根据双方的特别条款约定,双方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案涉合同至鑫普飞公司起诉之日,已超过12个月,而约定委托事项仍未办理完成,现鑫普飞公司主张美誉管理咨询公司按约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130000元,符合约定,而美誉管理咨询公司主张鑫普飞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鑫普飞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对美誉管理咨询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美誉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四川鑫普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130000元;

二、驳回成都美誉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反诉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成都美誉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成都美誉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邱克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予宸

书 记 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