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民终14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美誉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富力天汇中心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彭志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鑫普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万科金色领域****iv>
法定代表人:汪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张明,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美誉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鑫普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普飞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誉管理咨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美誉管理咨询公司不应返还服务费130000元;2.鑫普飞公司应向美誉管理咨询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100000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未对鑫普飞公司应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约定错误,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对资质证书办理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公示,鑫普飞公司对需要提供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施工项目等资料系明知。2.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在获知资质未通过的情况下及时告知了鑫普飞公司并要求其补正材料,后其资质初审通过。3.案涉资质未能最终通过的原因是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核查不属实,并非美誉管理咨询公司的原因,且装饰装修资质已办完,不仅不应退还全部款项,还应由鑫普飞公司支付余款100000元。
鑫普飞公司辩称,1.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为鑫普飞公司取得合同约定的所有资质证书,根据合同约定应退还130000元委托费,一审法院对合同履行情况的事实认定与客观事实一致。2.鑫普飞公司需要提供的资料在案涉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并未就办理委托事项需要增加补充或更改的资料向鑫普飞公司以任何形式提出,且在相关资质证书复审没有通过的情况下,也未要求鑫普飞公司重新提供相关资料。3.鑫普飞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无过错,美誉管理咨询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委托内容,无权主张委托费。
鑫普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美誉管理咨询公司返还服务费130000元;2.判令美誉管理咨询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鑫普飞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100000元;2.判令诉讼费由鑫普飞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7年12月20日,四川鑫普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委托方)与成都美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受托方)签订《成都美誉—行政审批服务委托合同》,约定:1.乙方为甲方负责代理变更注册资金、变更经营范围、智能化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装饰装修设计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事宜。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相关材料,对于已成立公司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公章、社保账户等。……2.合同约定总服务费为260000元,分期支付,其中合同生效后当日内支付首期服务费40000元,乙方在收到首期服务费用后开始开展委托事项工作;甲方于建造师转入之后,三日内支付乙方90000元;甲方于网上公示后,三日内支付乙方50000元;甲方于资质取得后,当日内支付乙方50000元;安许取得之后当日支付30000元。另,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在合同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委托事项办理情况随时进行反馈和答疑,同时需配合乙方就提交材料事宜进行解释和说明。委托期内,如需补正意见,应在限期内提供相应资料并协助乙方答复;对乙方退回的不符合要求的资料,应及时予以更正、补充。因未及时更正补充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因更正、补充材料所延误的期限,不计算在合作期限内,合作期自动顺延;……。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合同规定的服务费和相关服务的费用。甲方未按时支付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甲方不按乙方要求完整、及时地准备和提供相应的资料,导致乙方委托事项办理的延误或未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甲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合法所引起的任何后果由甲方完全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特别约定:“签合同之日起资质4个月内取得,甲方按270000元的总价支付服务费。资质超过4个月以上在7个月内办理取得,甲方按250000元的总价支付服务费。乙方超过12个月后未办完,乙方全额退给甲方,但资质乙方还是把资质完办取得后提供给甲方,但在办理期间甲方一定要配合乙方办理事项及人员考试到场”。后四川鑫普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美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在合同甲、乙方处签字并加盖公章。
同日,成都美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汪敦办理资质首付款40000元,并加盖美誉管理咨询公司财务专用章。2018年3月8日,四川鑫普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成都美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转款90000元,转款摘要为“服务费”。
另查明,2017年12月21日,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青羊)登记内变(备)字【2017】第021454号《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载明:准予四川鑫普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备案)登记。变更(备案)事项: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金)变更,章程备案。
2018年2月14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四川鑫普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颁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编号:A251027366),资质等级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有效期至2023年2月14日。
2018年7月4日、7月18日、10月31日、12月26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发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初审意见的公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其中四川鑫普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因存在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施工项目存疑,部分人员身份证不符合要求,或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核查不属实等原因,而未予以审批通过。
一审庭审中,鑫普飞公司与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均确认,鑫普飞公司实际已支付服务费130000元。美誉管理咨询公司为鑫普飞公司办理完成:变更注册资金、变更经营范围、取得装饰装修设计资质的委托事项。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委托合同关系。鑫普飞公司与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就代理变更注册资金、变更经营范围、申请智能化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事宜,签订《成都美誉—行政审批服务委托合同》,双方均受合同约束,委托合同关系成立。二、关于服务费。根据《成都美誉-行政审批服务委托合同》约定,鑫普飞公司针对美誉管理咨询公司代办事宜,为按约分期付费,另,双方以特别条款方式约定,若美誉管理咨询公司超出12个月资质未办理完成的,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将全额退还鑫普飞公司费用。现鑫普飞公司基于该约定主张美誉管理咨询公司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130000元,而美誉管理咨询公司抗辩认为未办理完成的原因系鑫普飞公司未提供真实资料,其按约不承担责任,并同时主张鑫普飞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1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委托合同中仅约定鑫普飞公司配合提供的资料为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社保账户,未对其他资料进行约定。而在申请办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过程中,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在获知上述资质未审核通过的情况下,未向鑫普飞公司就资料提供的问题提出过异议,并要求其补正。而根据双方的特别条款约定,双方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案涉合同至鑫普飞公司起诉之日,已超过12个月,而约定委托事项仍未办理完成,现鑫普飞公司主张美誉管理咨询公司按约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130000元,符合约定,而美誉管理咨询公司主张鑫普飞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对鑫普飞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对美誉管理咨询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美誉管理咨询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鑫普飞公司服务费130000元;二、驳回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反诉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美誉管理咨询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美誉管理咨询公司负担。
二审中,鑫普飞公司提交以下证据:鑫普飞公司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的社保缴纳记录、鑫普飞公司建造师注册登记历史查询情况,拟证明:在鑫普飞公司历史查询记录中显示的除秦正华系公司人员之外,其余的注册建造师均为美誉管理咨询公司自行提供,此种情况下仍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原因在于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员提供的人员资料不合规,具有过错。美誉管理咨询公司质证认为,对前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即便为真,也不能证明相关人员资料系美誉管理咨询公司提供,且鑫普飞公司取得相关资质的条件是基于相关人员必须在其公司任职,而非必须购买社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前述证据材料不能达到鑫普飞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成都美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更名为“成都美誉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鑫普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更名为“四川鑫普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美誉管理咨询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服务费130000元;2.鑫普飞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服务费100000元。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案涉《成都美誉—行政审批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本案中,虽然美誉管理咨询公司未在12个月内为鑫普飞公司办完全部资质,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最终未获批准的原因是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核查不属实,而根据《成都美誉—行政审批服务委托合同》“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相关材料”“甲方的义务:……(2)对于乙方退回的不符合要求的资料,应及时予以更正、补充。因为及时更正补充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因更正、补充材料所延误的期限,不计算在合作期内,合作期限自动顺延”“第三条免责条款……2.因甲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合法所引起的任何后果由甲方完全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及“特别约定……但在办理期间,甲方一定要配合乙方办理事项及人员考试到场”的约定,提供资料是鑫普飞公司的义务,故美誉管理咨询公司认为系因鑫普飞公司的原因造成资质未能办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鑫普飞公司要求美誉管理咨询公司返还1300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案涉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并未全部完成,且鑫普飞公司已向其支付了130000元,与其完成的工作量相适应,其再要求鑫普飞公司支付100000元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美誉管理咨询公司向本院申请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取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鑫普飞公司案涉资质设立的申请资料,以证明其努力完成受托事项,资质未能通过系因鑫普飞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合要求所致,本院认为,基于前述分析,美誉管理咨询公司该项申请已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美誉管理咨询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驳回四川鑫普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四川鑫普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成都美誉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四川鑫普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85元,由由成都美誉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嫘
审判员 傅科文
审判员 叶云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