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404民初52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局直二十四委9栋2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斌